原题:我市启动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长春日报9月3日讯(记者 温斯琪):8月31日,记者从长春市财政局获悉,长春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启动。
据悉,本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依据《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各地市州不再制定本地方案。事业单位车改的范围是各级、各类非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一般事业编制人员。对于人员众多、业务繁重的事业单位,可保留1台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机关后勤服务集中管理的,可保留1台后勤服务车辆,各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工作实际情况,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传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
同时,鼓励班车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比照党政机关车改相关规定执行,即原有班车的,暂时保留,不再大修,报废后不再更新,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对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的大中专学校、高速公路收费等单位,保留必要班车的,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
国有企业车改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国有独资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参改人员主要是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包括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企业普通职工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改革范围。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要取消原配备的公务用车,每月按标准发放补贴。补贴发放标准参照省相关标准执行,主要负责人3000元/月,其他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0.9倍即2700元/月。其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上限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上限标准。
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对于新购置的轿车型保障用车,购车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控制在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集团总部配备原则上不超过2辆。
另外,考虑到国有企业规模大小不一、情况不同,对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不作统一要求,车改方案由各参改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企业自愿选择是否参加本次车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