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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纪委监委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吉林日报  2018-09-03 09:58:10

  原题:做好三道“数学题” 凝聚反腐新合力——通化市纪委监委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吉林日报9月3日讯(张硕 白晶 记者 何琳娣):2018年1月8日,通化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为吉林省首个组建成立的市级监察委员会。半年多来,通化市纪委市监委立足工作实际,扎实有序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审查调查、强化监督等方面不断凝聚反腐新合力,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加速全面融合,“1+1=1”

  “调整内设机构、厘清工作职责,感觉更加顺畅有序了。”2018年3月履新法规室主任的董丽艳说,像她这样有着32年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老纪检”,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才能更好参与到改革中来。

  组建法规室只是通化市纪委市监委调整内设机构的一个缩影。年初以来,市纪委监委强化统筹协调,在机构整合、人员融合上做好“排兵布阵”文章。

  “改革后,19名转隶人员除1人担任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外,7人被安排在执纪监督室、6人在审查调查室、3人在法规室、其余2人分别在案管室和审理室,工作力量进一步向一线倾斜,‘攥指成拳’威力更大。”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谈及加强人员融合、提升队伍素质的话题,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副部长赵学平说:“我们编辑了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300问印发给大家,并开展闭卷考试,学得怎么样,考场见分晓。” 。

  为适应改革需要,通化市纪委市监委制定《通化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等5项制度,为纪检监察干部划出行为规范“硬杠杠”。

  “在人员调配、提升能力、规范行为中坚持转隶干部与纪检干部同向同行,‘两股绳’才能拧成‘一股劲’。”赵学平说。

  实现快查快结,“1+1>2”

  改革,要改出新活力,更要增强战斗力,催生“1+1>2”的反腐能量裂变。

  4月9日,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徐丰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对徐丰钢采取留置措施后,审查工作进展顺利,我们顺藤摸瓜,相继对案件相关人员付某某、崔某某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组负责人林洋表示,快速突破得益于力量整合。

  “作为监察机关12种调查措施之一,留置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必需手段,实践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的审查调查模式,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节约了办案成本。”案管室副主任吕红说。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留置措施?”吕红介绍道,对于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主动全额退赃,调查期间供述保持稳定、思想和精神状态保持稳定的,列为“两主动两稳定”情形,不采取留置措施,快速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力求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5月中旬就有这样一起典型的未留置案。被调查人崔某某因符合“两主动两稳定”情形,通化市纪委市监委未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短时间内查清其违法犯罪事实,快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不采取留置措施,一方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被调查人来说也是一种教育挽救。”第三审查调查室李钢表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此案中得到充分体现。

  从数据上看,通化市纪委市监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2起案件中,有20例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慎用留置措施,实现快查快结,增强了治理效能。

  拧紧监督“螺丝”,“1+3=100%”

  “改革前,市纪委的监督范围主要集中在市管干部。现在,纪委监委同向发力,扩大了监督范围,补足了监督短板。”通化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金奎军说,如果将以往的纪律监督比作“1”,现在整合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就是要构建“1+3=100%”的全覆盖立体监督格局。

  开展谈话函询、约谈式监督、开展扶贫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在通化,这些如今已成为市纪委市监委执纪监督室的日常业务。据党风室副主任范明晶介绍,年初以来,组织开展监督检查29次,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35起,处分35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人,推动监督工作落地见效。

  “目前,东昌区已完成区监委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机构设置工作,为依法对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供组织保障。”东昌区纪委副书记孟凡喆介绍道。

  “以提级巡察为例,通化市委巡察组仅在通化县4个县直部门和柳河县3个乡镇就发现问题线索31件,其中涉及市管干部1人,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28人。”市委巡察办干部王新君说,“窥一斑而知全豹,巡察震慑作用得到有力彰显”。

  “执纪监督在经常,监察监督在身边,派驻监督在日常,巡察监督在专项,我们不是单打独斗,而是在协同合作中进行监督,切实发挥威慑力。”通化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年初以来,通化市纪委市监委运用“四种形态”处理960人次。“四种形态”占比分别为37.9%、50.2%、4.3%、7.6%,前两种形态占比近90%,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逐步拓展。

编辑:田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