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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下发
2018-02-23 14:12:43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原题:《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下发  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中国吉林网2月23日讯(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全省。

  方案明确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吉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201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普查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普查范围。

  通过污染源普查,摸清吉林省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掌握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分布情况,以及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和处理处置情况,建立吉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完善环境统计平台,为吉林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生态环保大数据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为准确判断吉林省环境形势,优化产业结构,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A.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放射性污染物: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B.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入河(湖、库)排污口类型、位置、规模,污水入河方式和排放方式等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C.农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D.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和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普查污染物种类: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E.移动源

  普查对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F.普查实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总体时间为2017年至2019年,采取 “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 ”的方式,分前期准备、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

  污染源普查归档文件材料分为文书材料类,表册、数据类,照片、音像、实物类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和10年,电子文件数据应当保持与相应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重要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在普查工作中应及时对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并按照归档时限、归档要求、保管期限及时建档,妥善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污染源普查工作结束后的验收环节,对污染源普查档案作为一个专门内容进行验收。

  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普查档案,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关于普查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将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聘用第三方参与普查工作或为普查工作提供服务时,须明确其保密义务,确保符合保密规定。对普查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