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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2018-01-23 08:56:58  |  来源:新文化报  |  编辑:田东艳

  原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新文化报1月23日讯(记者 陆续):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要放宽准入条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简化审批手续。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取消《卫生许可证》、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审批,实行备案制度。对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并且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的养老机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但应按监管权限及界定标准纳入公安机关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同时应符合设立许可的其他条件,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5平方米。对建筑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同时改进政府服务。

  完善服务供给体系,增加服务设施供给。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鼓励不具备开办医疗机构条件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等。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吉林省养老床位总数的60%以上。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壮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给予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均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围绕养老服务社会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制度,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落实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根据工作年限、职业资格等因素发放补助。养老服务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