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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
2020-08-21 16:20:4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责编:路晶森

  国际在线吉林消息(蒋民):8月19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道路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运输市场活力,不断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

  《实施意见》对班车客运基准价格、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及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旅客站务费和退票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及网约车、道路旅客运输定制服务(含预约响应式的农村客运服务)等新业态运价管理确定了“路线图”,对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儿童等特殊旅客群体享受相应客运优待政策进行了强化。

  《实施意见》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各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实施意见》规范了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并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客运站应在客票(含电子客票)标注或者通过售票渠道公示上限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加强了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价格、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要完善行业治理体系,持续深化道路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道路运输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创新运输组织方式,优化准入条件、许可程序和许可事项,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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