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我市调整2018年城镇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长春日报4月19日讯(记者 温斯琪):4月18日,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获悉,长春市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标准调整后,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690元提高为7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大中小学生、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为6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缴费标准由490元提高到630元;其中,个人缴费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90元。
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个人不缴费。以上调整自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