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生态环境是我省最突出的优势、最宝贵的财富、最重要的品牌,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的最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蓝天、碧水、青山、黑土地、草原湿地“五大保卫战”,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同时应当清醒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依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生态强省建设,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继续打好“五大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的新期待,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吉林样板”。
(二)工作原则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保持战略定力,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更高质量、更高标准打好“五大保卫战”,接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集中攻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因地制宜、科学施策、精细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协同增效。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推动实现减污降碳一体推进,保障全省重大战略实施。
——坚持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充分释放绿水青山、冰天雪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社会共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引导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至每立方米29.5微克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3%以上,地表水I—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7.1%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2.8%以下,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实现新的显著提升,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5.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2.3%,湿地保护率达到50%,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省广泛形成,生态经济成为振兴发展的重要支撑,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为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生态环境实现根本好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更加巩固,美丽吉林建设目标高质量实现。
二、加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科学编制我省碳达峰行动方案,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加快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将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纳入范围,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开展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科学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五)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因地制宜开展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陆上风光三峡”、“两横三纵一中心”油气管网、“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建设,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打造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和绿色能源示范区。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国家要求。
(六)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推进钢铁冶炼装置大型化改造,推动水泥熟料生产线升级改造,调整玻璃产品结构。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
(七)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全面开展清洁生产行动,加快钢铁、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全流程绿色化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支持企业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发展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构建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快长春宽城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和白山市、汪清县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持续推进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开展节水重点工程建设。
(八)建立健全绿色流通体系。着力构建绿色供应链,发展低污染、低消耗、低排放、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的绿色物流,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老旧车船,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
(九)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按照国家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完善绿色产品市场准入和追溯制度。大力推进低碳社区、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城镇试点。完善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体系,深入开展反奢侈浪费、反过度包装、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行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积极引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水平。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
(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要求,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快推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实施,加强在政策制定、规划实施、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三、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持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突出抓好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实行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夏季重点治理臭氧污染,秋冬季重点治理细颗粒物污染,加强中部城市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
(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产业集中园区治理。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氮氧化物减排,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03万吨和3.19万吨,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开展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等专项行动。强化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加强排放控制区管控,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全面落实汽车排放检测与维护(I/M)制度。严格落实柴油货车限行禁行规定,严厉打击柴油货车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全省互联互通“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应用,利用科技化手段实施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十四)突出抓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实施秸秆全域禁烧,建立完善秸秆全量化处置长效机制。大力推进秸秆还田、“秸秆变肉”等重大工程,持续提高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能力。严格秸秆禁烧管控,完善秸秆禁烧视频监控系统,综合运用卫星监测、无人机和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问题。建立健全火点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火情的快速反应能力,发现火点及时扑灭。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露天焚烧现象高发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十五)进一步强化燃煤污染治理。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建立完善散煤监管体系,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削减小型燃煤锅炉、民用散煤用煤量。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推进小锅炉淘汰工作。推动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大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力度,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随机抽查等手段强化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强化煤炭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
(十六)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立建筑工地项目清单和台账,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密闭运输,依法打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渣土抛撒滴漏以及车轮带泥行驶、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持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覆盖面积。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十七)强化噪声污染治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问题。建设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加强对噪声敏感区的监管。县级及以上城市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划,地级城市根据建成区人口规模及声环境功能区划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四、加强江河湖泊系统治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八)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尽快消除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重点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全面启动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十九)持续推进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辽河、松花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查干湖等重要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完成省内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主要河流河道实施生态修复。加快推进“万里绿水长廊”建设,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全面清退河道内非法侵占河道的农用地,河湖蓝线范围内的农田应在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农民权益下逐步退出。实施湖库生态修复工程。在河道两岸、重要湖库周边推进生态缓冲带、隔离带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河湖“清四乱”,清理整治范围由大江大河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实现河湖全覆盖(无人区除外)。以水利风景区和现有水利工程为依托,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创建活动。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东辽河流域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Ⅳ类及以上,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
(二十)加大水资源调配力度。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加快建设“大水网”,实现由“水瓶颈”向“水支撑”跃升。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送管网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严格新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特别是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审批其新增取水许可。着力保障重要江河生态流量,统筹考虑各类湖库供水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状况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
(二十一)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3%。
(二十二)持续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查、测、溯、治”。对入河排污口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对新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要严格审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已批准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稳步推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设立标识牌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对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要实施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到2025年,基本完成东辽河、饮马河、查干湖等入河排污口整治。
五、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深入打好青山保卫战
(二十三)巩固提升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全面保护天然林,实施长白山森林生态保育工程,培育后备资源425万亩。开展长白山三江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升松花江、鸭绿江、图们江湿地景观连通性。推动长白山泥炭地保护与修复,改善破损生态系统质量。加强东部长白山水源涵养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高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作用。健全长白山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格落实长白山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建设长白山“空天地”一体生态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
(二十四)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让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实施第三个“十年绿美吉林”行动,加快建设东北森林带、北方(吉林西部)防沙带、东辽河流域治理造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全面启动林草湿生态连通工程。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持续开展长白山林地清收,建设东北东部林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努力增加森林碳汇,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能力。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绿色空间体系,实施城乡绿化美化工程,积极争创国家级森林城市和园林城市。加快推进辽源、通化、白山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二十五)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推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极度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持续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生境恢复,重点突出中华秋沙鸭等旗舰物种保护,加强重点区位的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工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二十六)完善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逐步建立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各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落实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深入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严格管控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非生态活动,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六、加强源头防控和综合治理,深入打好黑土地保卫战
(二十七)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探索建立东部固土保肥、中部提质增肥、西部改良培肥等技术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保护性耕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开展“黑土粮仓”科技会战,推动建设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农膜回收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深入总结推广“梨树模式”,支持四平黑土地保护示范区建设。提升农田生态功能,推进农田防护林建设,加大吉林西部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实施盐碱地改良治理。强化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和侵蚀沟专项治理工程。到2025年,保护性耕作面积达到4000万亩,占适宜区域耕地面积70%左右,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1,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1300平方公里。
(二十八)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千村示范创建工程,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力争重点整治范围内全部建成卫生厕所,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处理。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村庄清扫保洁力度,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到2025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全覆盖。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到“十四五”末期,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格局,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转化还田。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生产重点地区实施养殖尾水处理项目。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十九)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着力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深入开展有色、电镀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途径。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建设一批区域性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与追溯制度。
(三十)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将污染地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关闭搬迁企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用途变更前风险评估,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经治理修复和效果评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名录内污染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2025年前,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加强企业搬迁改造期间安全生产监管,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十一)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
(三十二)加强塑料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发泡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一次性塑料吸管等禁限要求。实施农膜、农药包装物回收行动,提高废旧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到2025年,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三十三)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管理。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与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推动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建设。支持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合理收运范围内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做到应收尽收和及时收运,推动偏远地区补齐医疗废物收集短板。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疫情、设施检修等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按照国家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要求,落实各项重点管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充分运用国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的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结论,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三十五)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源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七、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完整性,深入打好草原湿地保卫战
(三十六)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全面落实草原保护制度,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征占用总额控制和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大退化草原治理力度,在我省西部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修复,选择重点修复区域进行集中修复治理。稳步推进白城、松原等地区严重退化、碱化、沙化的草原,实施草原围栏、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人工草地建设等项目,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物量,维护草原生物多样性、群落均匀性,对生态严重退化的地区实行封禁管理。推进西部地区草原国家自然公园项目建设,集中连片草原建设草原自然公园,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草原文化,开展生态旅游。加大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力度。将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健全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监管和联防联治机制。到2025年,完成退化草原修复107万亩。
(三十七)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科学确定湿地总量管控目标,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强化湿地保护制度建设,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湿地公园等形式,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措施为辅”原则,在西部以松嫩平原珍稀水鸟栖息地、草本沼泽湿地为重点,东部以长白山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湿地为重点,完善界桩围栏、宣教警示标牌、保护站点等基础设施,修复湿地生态系统结构,提高固碳释氧能力,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加快推进实施西部“河湖连通”工程,强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确保重要湿地和河湖生态用水。实施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加快湿地综合治理。常态化推进湿地监测工作。到2025年,发布省级以上重要湿地30处,新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2处以上。
八、不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三十八)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紧盯“一废一品一库”、化工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强化环境应急三级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提高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
(三十九)确保核与辐射安全。扎实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处置。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做好备勤和自动站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废旧放射源收贮率稳定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九、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四十)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松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土地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推动节能评估审查、城市供水和排水、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地方性立法。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构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配合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落实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强化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合力,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十一)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对绿色产业实行差别化授信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健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加大对环保行业用电的支持力度。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流、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和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四十二)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构建政府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多元化投入的稳定资金保障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破解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短缺问题。
(四十三)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开展差别化精准提标。分类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鼓励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四十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构建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行为。推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制度化、规范化,逐步建立以环保激励政策为主的正面清单、以环保约束政策为主的负面清单等分类管理制度。
(四十五)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调整监测站网布局,增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监测,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大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监控全覆盖。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建设,用数据支撑环境形势综合研判、环境风险预测预警、重点工作会商评估,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科学化水平。
(四十六)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技术创新,加大对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防控治理、污水和污泥处理与高效循环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力度。谋划实施绿色低碳领域重大科研专项,聚焦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农业等领域,布局一批前瞻性、引领性技术攻关项目,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绿色技术。加大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绿色技术领域建设一批工程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
十、强化组织实施
(四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强化决策指挥、统筹协调、监督落实等职能。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织各地各部门推进污染防治攻坚主要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各地党委、政府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党政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
(四十八)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全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省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十九)强化监督考核。实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作为重点,依法依规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具体要求不落实、攻坚战目标任务未完成、督察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十)强化宣传引导。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厚植全社会绿色发展意识。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把保护生态、珍惜资源、爱护环境融入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为加快建设生态强省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积极作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五十一)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和使用。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