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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2018-12-05 13:14:03

  国际在线吉林消息(刘苏):12月4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会。国际在线吉林频道从会上了解到,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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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纯对《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进行解读。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供图

  2005年以来,长春市房地产行业驶入快车道,但部分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不能按期交房、不能按时办理产权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10月26日,长春市公布了新修改的《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为了有效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2017年11月份,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着手起草《细则》,对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及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违规行为的处理等监管流程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论证。

  据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纯介绍:“《细则》实施后将对规范企业开发行为、销售行为、防范烂尾工程、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平抑房价、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王纯说:“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时,不仅要公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还要公示监管账户,这对于规范企业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据悉,《细则》分为总则、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及使用、预售资金监管的解除、违规行为的处理等5章20条。

  《细则》明确了监管范围。凡在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未售罄且尚未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均纳入监管范围。

  《细则》明确了监管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申请降低监管比例,监管比例最高为30%、最低为3%。

  《细则》明确了资金监管业务的具体流程。资金监管账户按照一个《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的原则设立(含子账户),通过专用POS机等方式将购房款归集进入监管账号。预售项目监管期限自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编辑: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