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我省给扶贫产业“上保险”
长春晚报12月4日讯(记者 陈思秀):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结合吉林省实际,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44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了扶贫产业保险的基本原则:以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搞好政策制定、资金投放、服务对接,推进扶贫产业保险健康发展;市场运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精准施保。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聚焦种植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特惠扶持。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产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额、降低费率。贫困户自付保费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承担。
《办法》称,将在现有农业保险种类和保费水平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行“增品扩面提标降费”。同时《办法》还公布了受益对象及保险范围和保险品种及补贴。
受益对象为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种植产业、扶贫产业设施。
以国家和吉林省现有共同补贴的农业种植方面6个保险品种为基础,结合各地和贫困对象实际,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6”,即六种种植作物成本险。对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等保险品种,继续按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保费支付路径保持不变。贫困户自付部分(20%)由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
“N”,即“一县一(多)品”特色种植作物成本险。对食用菌、杂粮杂豆、蔬菜、中药材等“一县一(多)品”特色种植品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贫困户不负担保险费用。
“1”,即扶贫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保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贫困户不负担保险费用。
原则上县域内贫困户户均补贴保费每年不超过500元。
“N+1”所涉及的具体品种保费和赔付金额,每年由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办法》还规定了保险费率及保额。保险执行费率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同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每一个品种按照物化成本、完全成本或者平均产值的约定比例设定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