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长春日报8月10日讯: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废止和修改:
一、 废止《长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二、 废止《长春市波罗湖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三、 对《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禁止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中的“药材”修改为“采药”;将第十四项中的“开荒”修改为“开垦”;将第十五项修改为“砍伐、放牧、狩猎、捕捞、挖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