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7月2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吕孟阳 通讯员 李春晖 李大海):7月2日,中国吉林网、吉刻APP记者从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为适应城市布局的变化,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监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健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将长春市规划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依据“规定”,长春市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级标准。包括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包括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九台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长春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区域)、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除九台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外区域)。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今后,长春市规划区内新增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应按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
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带,缓冲带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按一类区执行,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一类区的影响情况,确定其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