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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2018-04-10 09:13:04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原题:《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热点问题 可以开展专项监督

  中国吉林网4月9日讯(吉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4月8日,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现将《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电子邮箱:tclizhen2012@126.com。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不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态监管。

  对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程序、决定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执行和执法决定的适当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岗位职责、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市场主体及执法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检查结果的公开等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行政执法人员岗位编制、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代收网点设立、代收罚款当日缴库、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和上缴、加处罚款执行等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对信息录入、更新维护、数据运用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举报,但是应当或者已经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以及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已经超过6个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受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热点问题,可以开展专项监督。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调取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调查行政执法案件,可以进行暗访。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省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执法督查员,制发行政执法督查证件。行政执法督查员和行政执法督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执法督查员的主要职责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向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当场改正。

  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函》,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未落实规范行政执法制度的;以执法权牟取私利的;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参加离岗培训、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以执法权牟取私利的;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不接受、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执法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