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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鼓励优秀教师多校任教(走教)
2018-03-21 14:10:15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田东艳

  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消息(张琪):2018年,长春市所有县(市)区、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都将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并开始试行“教师多点任教(走教)”,鼓励教师在同一区域内跨校交流、多校任教,尤其是村小教学点所需教师,采取就近学校派员轮流执教、兼职任教,并且优秀教师可以参加支教学校的岗位竞聘。

  近日,长春市教育局印发《2018年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吉林省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指导意见》精神,2018年长春市继续以大学区为依托,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方案》中规定,交流校长、教师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应交流校长、教师数的10%,交流教师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名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交流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校长、教师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

  《方案》中还规定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超过8年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任教超过10年(不含支教时间)的教师,原则上都纳入交流对象;校长交流要求人事关系随迁,教师根据工作需要等情况可以随迁,可以不迁;对没有超过规定任职、任教时间的校长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范围。鼓励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主动申请交流。

  以下人员可不纳入或暂不纳入交流范围:

  1.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

  2.在农村学校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范围)。

  3.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

  4.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负责教师以及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可暂缓纳入交流范围,但延缓时间最多不超过3年。

  部属、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参与交流轮岗工作。

  《方案》中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长春市各大学区、教育集团等教育联盟形式为依托,结合各自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交流形式。

  目标性交流是按照要求完成“交流校长、教师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应交流校长、教师数的10%”的交流任务,交流时间是不少于三年。可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核定的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统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教师参加支教学校的岗位竞聘,鼓励优秀教师进行跨校交流以及在服务期满后继续留任从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优秀校长和教师延迟退休时间到农村学校任职、任教,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校长、教师交流的其他有效形式,如:建立联合教研组,开展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和观摩教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