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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详解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
2018-02-26 16:40:01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田东艳

图片默认标题_fororder_550吉林省司法厅公证指导处处长刘晓春解读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  摄影 李鹏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指导处处长刘晓春解读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摄影 李鹏

  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李鹏):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际在线吉林频道对吉林省司法厅公证工作指导处处长刘晓春进行专访,刘晓春就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刘晓春介绍,该《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中行之有效的经验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确认,有效地展示了地方立法引领改革、推动发展、规范工作、服务社会的作用。

  《吉林省公证条例》的“前生今世”

  修订前的《条例》是依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的,于1997年1月16日经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自《条例》实施以来,在促进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原《条例》依据的上位法的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促使修订《条例》的工作列入地方立法的日程。

  2017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启动了修订工作,几易其稿。于2017年12月1日经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旧条例对公证机构概念认定差距很大

  修订后的《条例》全文共7章、49条,分别为总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协会、法律责任、附则。49条内容中,新增加了包括公证机构的体制、公证的执业区域、“两结合”管理体制,所谓“两结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公证行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还有公证程序规定等内容。

  据刘晓春介绍,原《条例》共计8章43条,修订后的《条例》是7章49条。删除的内容多数都是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不相一致,没有把改革和发展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的方式纳入进来。原《条例》是1997年公布的,到2017年年底修订正好是20年。在这20年里,我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改革、创新、实践等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和做法都要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比如,修订后的第七条,对公证机构的概念认定和原《条例》规定差距很大,原《条例》中规定公证机构是国家证明机构,而在修订后的《条例》中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条例》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明确公证机构的体制应当说这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这些年来国家司法部改革创新实践和地方立法固化确定下来的成果。

  《条例》第十一条对管辖进行了调整,打破了地域界限,鼓励公证机构提高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原《条例》管辖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当国家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一些陈旧的思想观念还是被束缚着。原《条例》市县都是独立管辖,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时代发展趋势,管辖束缚了公证法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一些县域公证处受技术方面的限制,很多业务不便于开展,特别是一些创新的业务,那么对于中心城市来说它就有这个优势,修订的《条例》的管辖调整,为实现更便利、更高层次的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了平台。

  《条例》在管辖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明显,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外来人口只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就不用回到户籍地办理该项事宜。比如,一位老人在农安县有一套房子,老人去世后需要子女来继承。那么居住在长春市的子女就可以在长春市内的9家公证处任意一家提出申请进行办理。如果是按照原《条例》该项工作就必须在农安县公证处办理,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市(州)为一个管辖区域,所以就不用去农安县办理,当事人持有的材料在居住地就可以办理了。

  另外,修订后的《条例》在章节上设置更科学,程序上更细化,对行业协会单列一章,很多细化内容都被纳入了修订的《条例》当中,删除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跟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具体表述有差别。依据上位法中的17条内容,参考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13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11条,原《条例》仅保留了3条 。

  据刘晓春介绍,目前全国有近20个省份制定了地方公证条例。1982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06年开始正式实施。各省份都是在1982年至2005年间制定的《公证条例》。

  2005年以后各省份对自己的《公证条例》进行调整,吉林是在贵州、江苏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进行修订,并于2017年12月1日通过修订的《吉林省公证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具有吉林特色的同时,也为其他省份的修订提供吉林的经验和做法。把改革创新中的经验做法纳入修订的《条例》中,起到推动改革创新、推动事业发展、为全国贡献吉林智慧的作用。

  修订后的《条例》具有吉林鲜明的特色

  一是明确公证机构体制。修订后的《条例》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法人,这一制度的设计完全符合司法部的关于公证改革的要求,符合改革的方向,有利于引领公证机构工作机制的优化创新。

  二是“两结合管理体制”落地。修订后的《条例》将公证协会单列一章,明确省、市两级设置公证行业协会,并规定了公证协会的职责,使得市(州)层面的公证协会行业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两结合”管理得到落实。

  三是体现新时代的需要。修订后的《条例》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调整,将原来的市、县(市、区)执业区域调整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辖区为执业区域,扩大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范围,充分体现了公证工作适应新时代、符合新要求、服务新领域、完成新任务的要求。

  四是从严规范公证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对申请、受理、提交材料、审查、核实、特殊服务、出证时限、禁止行为、终止办理、复查、复查争议投诉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细化了公证程序。

  五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修订后的《条例》对特殊群体提供主动上门服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公示办证程序、时限、复查争议投诉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内容作出规定,有效地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办证成本。

  六是体现公证质量至上的原则。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办证质量的监管,对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作出严格规定,保证办证质量,提升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