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41种特殊药品纳入市医保报销目录乙类范围
长春日报3月7日讯(记者 温斯琪):3月6日,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获悉,长春市于近日出台了《长春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中明确将利拉鲁肽、重组人尿激酶原、阿利沙坦酯等41种特殊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自2018年3月1日起,已办理特药登记备案的参保患者可持医保卡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或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治疗。
据了解,特殊药品主要涉及到癌症、白血病及靶向治疗等病症,药品价格相对较高,国家对其实行了相对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措施。为缓解相关患者及家人在治疗过程中承担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长春市特别将41种特殊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将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待遇的人员(包括离休干部、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以及参加工伤、生育保险人员中,符合特药政策规定的患者纳入到特药保障对象。
为方便相关患者持续就诊用药,已办理特药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每个自然年度需个人缴纳一次起付线,即可在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或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取药治疗。(其起付线标准及待遇支付比例根据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其中,职工医保个人只需自付30%、居民医保个人需自付40%。特药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年度职工医保(含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或居民医保(含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据悉,目前长春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共有14家。其中,定点医院有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省肿瘤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等7家;定点药店有长春大格大药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大药房(吉林)有限公司等7家。
《细则》还对特殊药品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特殊药品不得出院带药。门诊处方或外配处方应根据病情严格控制特药的开药数量,每次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量(以药品最小包装计)。
此外,为了保障过渡期间参保人员权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发生的现金垫付的特药费用,可持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