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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长春市开出《首违警示清单》

2019-12-06 11:12:31  |  来源:长春日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李玥

  原题:用人单位瞅好了 啥样行为不挨罚 我市开出《首违警示清单》

  长春日报12月6日讯(记者 毕馨月):4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首违警示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首违警示清单》)“出炉”,清单中所列警示性条款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春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管辖权相对应的监察执法中施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营商环境。

  本次发布的《首违警示清单》分为提示性清单和警示性清单。

  在提示性清单中,分别列出涉及社会保险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劳动关系类、职业技能培训类4大类别的23种行为。在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保险类别中,当各类用人单位被查出存在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各类用人单位只要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即不予处罚。在劳动关系类的提示性清单中,则列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损害劳动者利益,与劳动者达成和解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等9种可不予处罚行为。

  警示性清单仅适用于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人力资源服务类、劳动关系类、职业技能培训类和其他类4大类别25种行为。其中,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进行用工信息备案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情节轻微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节轻微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等行为“上榜”。对此,长春市人社局法规处处长马景恒解读说,针对这25个非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在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不良后果,用人单位主动配合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前提下,本着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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