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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2019-07-16 09:00:34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印发名录 强化管控 长春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长春晚报7月16日讯(记者 康重华 通讯员 李春晖): 15日,记者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该局印发《2019年度长春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富奥汽车零部件传动轴分公司、一汽东机工减振器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据长春  市生态环境局专家介绍,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近年来,长春市细颗粒物(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已达到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但监测数据显示,春夏季臭氧(O3)污染问题逐渐显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成为现阶段臭氧(O3)生成的主控因子。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重要举措。全市各级生态环境监察部门将强化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纳入名录的单位,实施“一企一策”的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方案,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并保存三年。

  凡是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其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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