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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9-07-09 08:48:26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长春晚报7月9日讯(记者 陈思秀):近日,吉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20元。

  明确城乡居民

  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吉林省提高筹资标准,《通知》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财政补助124.8元,市县财政补助83.2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416元,省财政承担62.4元,市县财政补助41.6元;伊通、长白和前郭等少数民族自治县比照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即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级财政补助166.4元,市县财政补助41.6元)。

  新增财政补助一半(15元)用于大病保险,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达到6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大病保险当年筹资额的其他部分仍按原渠道进行划转。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27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每人200元)。

  《通知》要求提高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参保资助。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每人资助由100元提高到130元。

  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通知》明确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主要用于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健全门诊费用保障机制改革要求,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按国家要求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部分统筹区,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吉林省将优化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从2020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线,在2019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60%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和费用结构报销比例。同时,吉林省还将提升大病保险扶贫济困精准度,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的,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

  年度内退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大病保险再报销时不另设起付线,按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报销;对退出医疗救助对象时该患者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元)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报销(10000元起付)。年度内患者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前,其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0000元,并按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报销后,该患者又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其大病保险报销不再另设起付线,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

  在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期间发生的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000元未达到10000元的,动态调整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不再另行设定起付线(把动态调整前累计费用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其发生的自付合规费用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在未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期间发生自付合规费用未到3000元的,动态调整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动态调整前累计费用参与大病保险合规自付费用的累计,按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报销,以上待遇计算始点以出院时间为准。

  同时,吉林省将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

  吉林省将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制度保障功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制度全覆盖;加大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力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对农村贫困人口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于2019年9月底前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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