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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9年河湖长制考核细则》:60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2019-06-19 13:55:30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中国吉林网6月19日讯(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小野 ):近日,吉林省河长制办公室下发通知,印发《吉林省2019年河湖长制考核细则》。

  细则将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公众满意度评价情况等国家和省重点推进的工作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以更加能够反映工作实绩,提升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出发点,对大部分考核指标进行了量化。

  为便于考核实施,提升考核准确性,将考核指标精简为50项。针对吉林省“十河一湖”不同河湖之间、同一河湖不同区段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性,以及现阶段水质监测断面密度尚不足以精确衡量水体污染责任等现实情况,2019年将河湖长制区域考核与河长考核进行合并。

  在考核指标中,把全面完成河湖“清四乱”且不反弹、超额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任务、河湖长制工作受到上级表彰、健全并落实水利风景区各项制度、积极申报水利风景区等设为50分加分项。调整后的省级河湖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仍按千分制设定,采用得分率方式确定综合评分。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综合现场考核;各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考核任务,并将本部门考核评分结果报省河长制办公室汇总。

  2019年12月30日前,各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完成所承担的河湖长制考核工作,并将考核评分、扣分说明等成果行文报送省河长办(水质数据考核结果除外)。

  2020年1月30日前,省河长办组织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分赴各被考核区域实施现场考核。

  2020年2月中旬前,省河长办统计并汇总各成员单位、各考核组考核结果,结合水质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请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各省级河长审定。

  省级河湖长制考核是对各地区(含长白山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以下简称“被考核地方”)年度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全面考评。各有关省级河长制成员单位作为考核单位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依据评分细则规定的标准,常态化跟踪工作推进情况,注重积累和核查核实有关资料,做到每项考核具体内容都执行全省统一尺度,防止出现地区间、部门间的尺度不同、宽严不均。各考核组在考核工作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明晰各项计分、扣分、给分尺度,对本组考核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各考核单位、各考核组都要根据所承担的考核任务,分地区向省河长办提交本部门、本组考核评分报告,分述每个采分点的扣分(或不得分、或不参评)理由,形成详细、可追溯的考核报告。各部门的考核报告及评分表将作为省河长办总体考核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各省级河湖长。

  2019年度省级河湖长制考核评分采取省级成员单位评分与考核组现场考核评分相结合模式进行。在考评过程中,首先由考核单位确定该项次在具体被考核地方中是否为“计分项”。在独立评分阶段,相关单位根据平时督导、检查中了解和掌握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进行量化评分;在现场评分阶段,考核组依据被考核地方提供的佐证材料及现场复核情况,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赋分。两阶段评分后,以考核单位赋分、考核组赋分分别按30%、70%权重计算综合评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得分90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800分至899分评定为良好,600分至799分评定为合格,60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考核评分汇总后,由省河长办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省总河长会议审定后通报。

  河湖长制考核成绩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考核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失职失责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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