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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放开车检等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2018-04-20 09:21:52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行自主定价  吉林省放开计价器维修服务收费等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中国吉林网4月19日讯(吉网  吉刻APP记者 栾喜良):4月19日,吉网、吉刻APP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2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切实减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商相关部门同意。该局日前下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放开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政府投资的农贸市场相关收费、计价器维修服务收费、气象(防雷)服务收费、股权托管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费等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实行自主定价。

  吉网、吉刻APP记者在通知中看到,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后,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固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及时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1.《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出租车计价器维修和安装收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7〕61号)

  2.《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数字证书及其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函字〔2007〕177号)

  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农产品市场收费完善价格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收〔2011〕147号)

  4.《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68号)

  5.《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监管系统网络维护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5〕210号)

  6.《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股权托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6〕271号)

  7.《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0号)

  8.《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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