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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30元

2018-01-30 09:30:36  |  来源:长春晚报  |  编辑:田东艳   |  责编:刘征宇

  原题:《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出台实施  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830元/人/月

  长春晚报1月30日讯(记者 孙娇杨):29日,记者从长春市民政局获悉,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7〕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确定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资格认定条件

  《实施办法》分十一章三十五条,明确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责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形式、救助供养资金筹集管理、档案及信息化建设、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保障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实施办法》落实了国家、吉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统筹要求,以“三无”作为特困人员的认定依据。《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分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何认定做出了规定。

  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及享受的优惠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提供疾病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其中,住房救助是针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教育救助主要针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

  《实施办法》还保障了原城市三无人员退出低保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基本权益和原享受的优惠政策,规定了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参照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减免、补助相关费用;特困人员享受救助保障政策的同时,视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长春市其他相关困难群体优惠扶持政策等待遇条款。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由区民政部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统筹支出,最高不得超过该供养对象12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830元/人/月

  虽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仍然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但《实施办法》不再按照救助供养形式分集中和分散两个标准,而是通过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推进城乡一致、区域一致,还从制度上明确救助供养标准比低保标准高的要求。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参照上年度城乡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40%”。

  2018年1月,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确定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长春市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83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为520元/人/月);城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550元/人/月(双阳区、九台区为410元/人/月)。该通知确定全市救助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具有生活自理能力为178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445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为712元/人/月。目前,长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位于全省前列。

  《实施办法》是长春市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兜底保障政策,通过建章立制为全市3万多特困人员提供基础性、根本性保障,将在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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