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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商发布2017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涉及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
2018-03-12 16:59:03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田东艳

  国际在线吉林频道报道(陈施):3月12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017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领域广,情节复杂,侵权类型主要有在微信上发布虚假广告、电信欺诈、产品质量、合同侵权等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自我保护能力,防范消费风险,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案

  2017年5月,群众举报某公司涉嫌从事虚假宣传。经查,该公司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聘请人员在微信群中利用多群直播软件介绍其公司系列产品,明示或暗示该系列产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其宣传的内容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证明文件。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发展微信群129个、支付直播费用9.2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7.7万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利用微信群直播广告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而达到获利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某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17年5月,群众举报长春市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该医院眼科向患者隐瞒手术刀使用性能、型号和真实价格,并存在重复使用手术刀的行为。自2014年至案发时止,该医院违法获利6.1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1万元,并处罚款33.5万元。

  工商评析:本案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隐瞒手术刀性能、型号及真实价格,并进行重复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通信营业厅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案

  2017年3月,消费者投诉,某通信营业厅承诺办理一年50兆宽带可赠送价值1180元的品牌蚕丝被,投诉人在办理完该业务后,发现所获赠蚕丝被非蚕丝制品,认为该营业厅存在欺诈行为。经查,该营业厅自2017年3月起,开展办宽带赠礼品活动,活动中宣称赠送给消费者的蚕丝被价值1180元,但实际上,该蚕丝被市场价格仅为48元。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营业厅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为提高业务量,肆意夸大其赠品的价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构成了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某化妆品店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案

  2017年9月,群众举报某化妆品店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经查,该化妆品店印制宣传单5万张,并雇用人员在医院门口向患者发放,将其经营的消毒用品谎称为具有特殊疗效和较高治愈率的药品进行推广宣传。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谎称消毒用品有治疗疾病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达到获利的目的,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6年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公司销售侵犯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商标与某国际品牌注册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印有侵权商标的商品849袋,并处罚款14万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为扩大自己售卖产品销量,侵犯了其他品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判,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某瑜伽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案

  2017年1月,群众举报某瑜伽馆涉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经查,该瑜伽馆为免除和减轻经营者责任,在会员卡合同上,加盖了“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的字样。截至案发时止,该瑜伽馆共与消费者签订了18份会员卡合同,违法经营额1.2万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设立“此卡为特价卡,不退不换、不可转让”条款的行为,系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形成了不公平的消费合同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某公司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7年1月,群众举报某公司销售的家用电器产品有质量问题。根据举报线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该公司销售的10个批次家用电器,进行了质量检测,其中7个批次的家用电器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8万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经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时,该行为还扰乱了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案例八: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7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所销售的拉杆箱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鉴定,该企业销售的拉杆箱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商品,并收缴罚没款合计3527元。

  工商评析:企业、品牌不论大小,其产品都应该符合相关标准,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更应带头做好示范效应。本案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不仅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自身品牌形象。

  案例九: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PVC管专用胶违法行为案

  2017年8月,群众举报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经查,该公司销售的PVC管专用胶中,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烷、三氯乙烯等化学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且产品无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警示标志。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9元,并处罚款3.9万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违法销售不合格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十: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合同侵权违法行为案

  2017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某娱乐设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的告示牌及其制作的会员卡上都含有“某俱乐部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并将会员卡发放给消费者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工商评析: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在其发布的告示牌及制作的会员卡上含有“某俱乐部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字样,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